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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司法鉴定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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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12-15 10:45作者:科胜司法鉴定师来源: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网址:http://www.kssfjd.com/
  • 委托司法鉴定须知

  • 一)委托司法鉴定的形式

  • 委托人委托鉴定,应当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物品。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出具委托书。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其他与鉴定有关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要求,以及鉴定材料、物品的名称、数量、包装等详细内容。

  • (二)司法鉴定的受理

  • 本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三)法医学鉴定一般需要检查被鉴定人的身体

  • 法医学鉴定除了需要审查送检的鉴定资料之外,一般需要对被鉴定人的身体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做必要的辅助检查,特殊情况下才实施书面鉴定。有关费用由被鉴定人先行垫付。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 (四)不受理司法鉴定的情形

  • 具有《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 (五)终止司法鉴定的情形

  • 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本机构可以终止鉴定;终止鉴定的,本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 (六)司法鉴定的时限

  • 本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本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 (七)鉴定收费

  • 鉴定费。依据国家或者省的标准收取鉴定费用,如无国家或者省制定统一收费标准的,或由鉴定所与委托方协议确定。

  • 鉴定人出庭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6条第(3)项规定,鉴定人出庭费包括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 咨询热线:0594-5553222,微信1803904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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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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