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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理 以案促改|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组织学习司法厅发布第二批司法鉴定指导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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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12-01 11:04作者:科胜小助手来源: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网址:http://kssfjd.com/

11月27日,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组织全员学习司法厅发布第二批司法鉴定指导案例。学习会议由机构负责人林正强主持。此次专题学习研究的案例为《李某指印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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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指导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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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指印司法鉴定

关键词:司法鉴定 指印鉴定 指印形成方式
案情概况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等四人签订合伙成立公司的协议书一份。李某投入10万元后,发现公司的营业执照登记为陈某个人独资,且其他合伙人均未出资。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被告返还10万元。一审判决李某胜诉后,赵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交带有李某签字和指印的《还款协议书》和《承诺书》各一份,载明李某放弃向上诉人赵某主张该10万元。李某则认为《还款协议书》和《承诺书》上的签名和指印不是他本人所为。
2017年4月24日,山东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对检材1:《还款协议书》落款“李某”签名处指印和检材2:《承诺书》落款“李某”签名处指印是否李某所捺进行鉴定。
法院提供的样本包括:样本1:落款日期为2015年3月15日的《关于共同成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协议书》原件1份;样本2:李某十指指印实验样本原件1 份。
受理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派出两名司法鉴定人,按照司法部部颁技术规范《文件上可见指印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202001-2015),借助放大镜、STEMI DV4显微镜和比对图片制作系统等仪器进行检验鉴定。
对检材指印进行检验:检材1和检材2指印均系手指中心花纹及指尖部分,呈不规则椭圆形;部分指印纹线模糊,有多处中断和缺失,但部分纹线较清晰,分别发现多处稳定的细节特征点,细节特征充分,均具备鉴定条件。显微检验发现,两枚检材指印均系红色色料形成,并非复印、打印等办公机具复制形成。比较检验发现:两枚检材指印纹线细节特征相符,系同一人同一手指的指印。进一步检验发现,两枚检材指印边缘轮廓、漏白特征、积墨特征等印面特征的形态、位置等高度吻合,且单根纹线间断的形态、位置等高度吻合,但两者的总体墨迹浓淡变化不明显,是连续捺印难以形成的,这引起了鉴定人的高度警觉。对样本指印进行检验:样本1和样本2捺印均较清晰,纹线整体形态较完整,能够较全面地反映捺印部位的纹线结构特性,具备比对检验条件。
对两枚检材指印与样本指印进行比对检验:发现检材指印与样本1及样本2中对应指位的指印纹线流向相同,且在对应的纹线细节特征及其特征组合上相符合,反映了同一人同一手指留印的特点。进一步比对检验发现:两枚检材指印与样本1指印的中部及下半部大部分区域的印面特征高度吻合,如漏白形态和位置、积墨形态和位置、指印边缘轮廓和起止位置、单根纹线的中断缺损特征等,但三者的总体墨迹浓淡变化不明显。审查落款时间,检材1和检材2与样本1的标称时间间隔近十个月,这引起了鉴定人对检材指印形成方式的怀疑。
为了确认检材指印的形成方式,鉴定人使用显微镜对指印细节特征进行检验发现:样本1和样本2指印均有多处较明显的汗孔,而检材1和检材2指印在相同位置均没有发现汗孔,鉴定人又通过对样本间汗孔比对,发现被鉴定人汗孔特征明显稳定。显微镜检验发现:检材1和检材2指印纹线较样本1和样本2指印纹线略粗,且检材1和检材2指印纹线缺少墨迹浓淡的过渡,纹线不自然。鉴定人使用图片制作系统将样本1指印与签名重合部分的签名字迹隐去,发现样本1指印纹线中断及缺失与检材1和检材2指印纹线中断及缺失的部位和形态相吻合,结合检材指纹与样本指纹墨迹浓淡变化不明显,符合样本1指印是检材1和检材2指印的母本的特征。
综合分析检验结果,鉴定人认为,两枚检材指印符合以样本1指印为母本制模伪造形成的特点,据此出具了“两检材指印都不是李某手指直接捺印形成”的鉴定意见。
鉴定要点
1、此案鉴定人严格按照《文件上可见指印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202001-2015)规定的方法和步骤进行检验鉴定。
2、一般情况下,指印形成方式的检验多是关注检材指印是否经复印、打印等办公机具复制形成,本案提示:即使排除了检材指印是办公机具复制形成的,仍需检验有无通过制模伪造的可能。
3、本案检验发现两枚检材指印与样本指印在印面特征及单根纹线的间断均高度符合,且指印总体墨迹浓淡变化不明显时,对检材指印的形成方式产生怀疑,必须通过进一步检验确定检材指印的形成方式。
4、鉴别制模伪造的高仿真指印是指印形成方式检验中的难点,需要从纹线粗细、纹线黏连、特征反映、墨迹分布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5、本案发现样本1指印纹线上签名隐去后指印的中断及缺失的部位和形态与两个检材指印纹线的中断及缺失的部位和形态相吻合,且墨迹浓淡相同,确定了检材指印是以样本1指印为母本制模伪造形成。
6、指印鉴定应当遵循系统检验、综合评判的原则。此案针对委托方的委托事项,出具了“两检材指印都不是李某手指直接捺印形成”的鉴定意见,并被法院采信。
案例意义
指印鉴定是司法鉴定中常见的鉴定类别,本案鉴定人没有局限在“纹型、纹线、特征点、间隔、位置”的检验与比对上,而是进行了系统性检验,通过形成方式的检验,对指印的印面特征、汗孔特征、纹线质量特征等进行了全面分析,最终得出依据充分的鉴定意见。
专用名词解释
指印鉴定:包括通过比较检验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的指印是否同一。

指印形成方式:属于指印形成过程的一部分,是指文件上可见指印的留印方式,可分为手指捺印方式和间接复制方式。


会议上,各司法鉴定人对该案例进行解剖分析,各抒己见,畅所欲言,既有观点的碰撞,又有经验的交流,现场气氛十分热烈。此次专题学习虽然时间短,但针对性、实效性极强,参会人员普遍反映好,对深入贯彻落实新和日常鉴定实践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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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最后,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主任蔡庆华强调,各司法鉴定人要充分认识到自身的责任,要做到手上有技术,心中有正义;同时,要多学习,主动学习,及时学习,严格遵守鉴定程序、技术标准 ,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才能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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