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收结案制度 二维码
第一条 司法鉴定的委托由本机构统一受理。 第二条 本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要求出具委托书。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第三条 经审核委托书、鉴定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即日做出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四条 本机构不受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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