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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鉴定司法鉴定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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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05-27 09:38作者:科胜司法鉴定师来源: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网址:http://www.kssfjd.com/col.jsp?id=115

引言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司法鉴定成为了法院审理、判决案有效的法定证据,成了维护伤者权益的有效证据,受到市民的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对大部分市民来说法医临床鉴定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今天我们就来谈一下法医鉴定有关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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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案件涉及交通事故

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受理的法医临床鉴定案件,如人身损伤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医疗纠纷鉴定等。其中,最常见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占半数以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国家标准进行伤残程度评定。

■ 是否接受鉴定委托需要综合考量

  市民诉讼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解决纠纷,但诉讼是否必须进行司法鉴定,当事人应综合考量鉴定费、鉴定期限等综合因素。由于鉴定材料或客观条件限制,并非所有鉴定都能得出明确的意见,而鉴定活动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确实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委托单位是公、检、法及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涉及到刑事方面则必须由公、检、法委托。委托书摘要中应详细写明受伤时间、地点、原因、受伤经过、目前情况、鉴定目的等。鉴定时伤者需到场,带好身份证、就诊病历、出院记录、手术记录、所有X光、CT片、MRI片及其他检查资料等。

鉴定时限

  轻重伤鉴定可即时鉴定,伤残鉴定则有时间限制,一般至少3-6个月。如脑损伤、四肢长骨骨折,损伤较重,需经系统治疗及康复6个月以上,达稳定状态且医疗已终结,才能进行评残;肋骨骨折或脏器切除等,并不严重影响躯体功能的,3个月后可进行评残。司法鉴定意见一般在鉴定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