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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胜司法鉴定法医物证DNA实验室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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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05-12 00:00作者:科胜司法鉴定师来源: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网址:http://www.kssfjd.com/col.jsp?id=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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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医物证DNA实验室操作流程及要求

(一)司法鉴定受理

司法鉴定受理,应遵照司法部《司法鉴定通则》及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机构委托规则,涉及未成年人时,应提供委托人对其具有监护权关系的证明文件,或由相关单位出具的委托材料,以及相关人员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样品采集

1.采集时填写采集单或委托材料受理单,写明委托方名称、采集日期、采集类型,被采集人的姓名、性别、称谓等,并拍照被采集人的照片,有被采集人在采集单上签名确认(婴幼儿的姓名由其监护人代签),并留下指纹(婴幼儿可留脚印)。采样人应当在采集单上签名按印。对体采集还需其近亲属或法定部门在采集单上签字。

2.每份样品采集后贴上相应的标签,注明被采集人的姓名、编号、称谓、采集日期等,保证被检样本的唯一性。

3.对近期有输血史、接受了外周血干细胞移植或接受放疗化疗的的被鉴定人,应避免采集其血样,而宜取毛发或口腔子作为检验材料。

(三)样品送检

送检的样品应独立包装,在包装袋上注明采样日期、采集类型,被采集的人姓名,性别、称谓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鉴定人应当审核委托人提供的样品是否完整、充分。样品不完整、充分的,应当要求委托人补充提供,不能提供补充检材的应当拒绝受理。委托人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四)样品存放与领取

1.检验样品与相关的委托受理合同、采集单由样品室员登记保存。被检验样品应有专门的存储区域,在检测全过程应保持样品的有效性和唯一性。

2.司法鉴定人从样品室领取被告检样品和委托受理合同、采样单等材料,应做好领样登记。

(五)DNA检验、亲权关系判定

按照委托要求,司法鉴定人对生物学检材进行法医学物证学司法鉴定,做好检测记录,保存原始的实验数据,并提供归档所需的各项原始材料。在检测过程中,发样人、接样人、取样人、取样量等信息应填写在样品流转单上,保持物证链的完整,DNA检验分析、亲权关系的判断按照《亲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JD0105001-2010)/《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测规范》(GA/T383-2002)进行。

(六)司法鉴定文书

实验完毕,分析实验数据,出具相应的司法鉴定书

1.司法鉴定文书的种类

1.1司法鉴定意见书:适用于检材来源明确,在质量方面具备理想的检材重要条件,能够形成司法鉴定意见的案例。

1.2检验报告书:适用于只需表述检验结果,无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案例。

(七)档案保存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事项办结后三个月内收集下列材料,整理立卷并签字后归档:

1.司法鉴定委托书2.受理审批表3.司法鉴定协议表4.司法鉴定文书正本5.司法鉴定文书底稿6.检验原始记录、图谱7.样品流转单8.采样/受领单9.送达材料10.送达回证11.收费凭证复印件12.其他应当归档的特种载体材料

二、法医物证DNA实验室参照的标准、规范

1.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3.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4.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亲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5001-2010)。

5.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受理规则》。

6.公安部《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GA/T383-2002)。

7.公安部《法庭科学DNA实验室规范》(GA/T382-2002)。

8.公安部《法庭科学人类荧光标记STR复合扩增检测试剂质量基本要求》(GA815-2009)。

9.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IEC17025:2005)。

10.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L28:2010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物证DNA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11.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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