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人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司法鉴定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的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第二条: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本机构接到申请三日以内,由机构负责人决定,机构负责人担任鉴定人的司法鉴定回避,应在收到申请三日以内提交机构办公会议司法鉴定研究决定。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本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四条: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该次鉴定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咨询热线:0594-5553222,微信1803904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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