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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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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12-15 10:26作者:科胜司法鉴定师来源: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网址:http://www.kssfjd.com/col.jsp?id=128
  •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涉及专业技术及其他相关问题,应将司法鉴定中的情况和风险进行告知和提示。

  • 一、证据规定

  • 鉴定结论或者司法鉴定意见是鉴定专业人员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是证据中的一种。是否采信取决于法官的审查和判断。

  • 二、委托方对送检材料负责

  • 根据司法部第107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三、鉴定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结论

  •     鉴定人只能根据现有的送检资料和检查情况提出鉴定结论,在没有得到法官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自行调取鉴定资料,也不能采用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要求案件当事人提供新的鉴定资料。因此,由于鉴定资料的限制或者受客观条件的制约,鉴定结论的提出依赖于委托单位及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有时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结论。

  • 四、鉴定费用的承担

  • 委托方交纳鉴定费用后才可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并签订了司法鉴定协议书,交纳了鉴定费用;鉴定文书一经发出,所收鉴定费用不予退回。

  • 五、取证费用先行负担

  • 对于需要到本市或者外省、市调取原件材料进行拍照、复印才能进行鉴定的委托,委托人应事先进行联系,确认可以调取原件材料进行拍照、复印,并承担相应的取证费用后,鉴定人员协助委托人前往调取原材料进行拍照、复印。对于调取原件材料中存在的风险由委托人负责。

  • 六、鉴定终止

  • 接受委托后,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发生时,可以终止鉴定。

咨询热线:0594-5553222,微信1803904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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