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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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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11-28 16:30作者:科胜司法鉴定师来源: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网址:http://www.kssfjd.com/col.jsp?id=114

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技术鉴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技术鉴定的一般要求、鉴定流程、鉴定项目、鉴定方法和鉴定书制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辆安全性能所进行的技术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4094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 4599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

GB/T 5620 道路车辆、汽车和挂车制动名词术语及定义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1567.2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GB 12549 汽车操纵稳定性术语及其定义

GB/T 15746 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GB 16735 道路车辆识别代号

GB/T 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T 18565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A 468 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技术鉴定 technical expertise of vehicles

对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制动、转向、照明等性能)所进行的技术检验、分析和判断。

3.2

静态鉴定 static technical expertise of vehicles

交通事故车辆在静止状态或发动机处于熄火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技术鉴定,主要是对交通事故车辆与事故原因直接相关的整车状态及零部件进行解体分析,判断该零部件的技术状况及对车辆安全性能的影响。对于失去行驶能力的交通事故车辆须进行静态鉴定。

3.3

动态鉴定 dynamic technical expertise of vehicles

交通事故车辆在启动发动机和(或)正常行驶条件下所进行的技术鉴定,主要对与交通事故原因直接相关的车辆安全性能进行检验、测试和分析,以判断车辆技术状况情况。对于具有行驶能力交通事故车辆可以进行动态鉴定。

3.4

特殊鉴定(零部件失效鉴定) technical expertise of mechanical parts failure

对严重影响机动车安全性能关键零部件的失效形态、失效原因所进行的技术鉴定。如鉴定车辆转向机构部件、制动部件、轮胎等是否在事故前或事故后发生失效,鉴定车辆灯光事发时是否处于点亮状态等。

3.5

具有行驶能力的交通事故车辆 traffic accident motor vehicle with running function

在交通事故中未受损或受损不大,或虽受损但可经短时间内简单修复,且不改变该车原始安全技术状况即可恢复行驶能力的机动车。

3.6

失去行驶能力的交通事故车辆 traffic accident motor vehicle without running function

因交通事故前发生故障或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形成零部件损坏,导致丧失行驶能力的机动车。

4.   鉴定的一般要求

4.1 鉴定应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4.2 鉴定单位或鉴定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4.3 鉴定委托单位应出具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鉴定委托书(以下称鉴定委托书,见附录A),并提供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技术鉴定基本信息(见附表1)。

4.4 鉴定单位或鉴定人认为有必要重新勘查交通事故现场、事故车辆等,鉴定委托单位应予协助。

4.5 鉴定应在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确需超过时限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再需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4.6 鉴定单位应出具技术鉴定书。

5 鉴定项目及鉴定流程

5.1 鉴定项目

5.1.1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技术鉴定按鉴定形态分为静态鉴定、动态鉴定和特殊鉴定(零部件失效鉴定),按车辆的损坏状况分为具有行驶能力的交通事故车辆鉴定和失去行驶能力的交通事故车辆鉴定。

5.1.2 在办案人员完成现场照相、勘察、事故车辆拖离现场等处理作业后,应根据事故类型及现场勘察结果确定是否需要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机构对交通事故发生前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鉴定。交通事故办案机构或办案人员认为有必要鉴定取证,应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或鉴定人对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或技术状况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原因明显,责任清楚,交通事故当事人无异议的,办案警员可采用简易程序,直接依法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完成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5.1.3 鉴定的项目参考附表2、附表3中所列选择确定。

5.1.4 鉴定人应依照鉴定委托要求、车辆损坏状况、现场证据、证言以及鉴定条件,确定鉴定方案。

5.1.5 确定鉴定项目的一般程序

确定鉴定项目的一般程序

5.2 鉴定流程

5.2.1 具有行驶能力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的一般流程

具有行驶能力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的流程

5.2.2 失去行驶能力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的一般流程

失去行驶能力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的流程

6 具有行驶能力的交通事故车辆鉴定项目、鉴定依据及鉴定方法和手段

6.1 具有行驶能力的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技术鉴定,主要以动态鉴定为主,如动态鉴定无法确定事故原因的,应辅以静态鉴定和零部件失效鉴定。

6.2 应首选在安全性能检测站进行检验、鉴定。若安全性能检测站无法满足检测要求,应进行必要的路试检测或模拟现场试验。动态鉴定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进行。

6.3 根据对交通事故的形成原因的初步分析,确定交通事故车辆静态鉴定的重点部位,根据附表2所列项目中选择相关项目进行检验、鉴定。

6.4 安全检测站作为鉴定委托取证单位,应对委托的检测、检验工作及时安排实施;检测、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出具检测、检验报告单;报告单应如实记录检测、检验数据与结果,检测、检验人员应在报告单上签字,检测站加盖单位印章。

6.5 承担交通事故车辆鉴定工作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应对安全性能检测站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对检测站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有疑问的,应及时进行复检;或根据需要进行路试检测、事故现场模拟试验,或拆解必要的关键总成、部件。

6.6 需进行交通事故现场模拟试验时,鉴定委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作好实验验证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

6.7 依据检验、检测结果,结合事故产生的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得出鉴定结论。

7 失去行驶能力的交通事故车辆鉴定项目、鉴定依据及鉴定方法和手段

7.1 丧失行驶能力的交通事故车辆,其技术状况的鉴定难以利用安全检测线及道路试验实施安全性能测试检验,只能以静态鉴定为主。通过对部分总成的相关工作参数及工作状况进行检测、检验,或通过拆解检验其主要零部件,分析、判断该系统或零部件的基本技术状况,推导出检验结果对该系统技术状况或对整车安全性能所造成的影响及程度。

7.2 根据对交通事故的形成原因的初步分析,确定交通事故车辆静态鉴定的重点部位,根据表3所列项目中选择相关项目进行检验、鉴定。

7.3 现场鉴定中当发现某部件功能失效或部分失效对事故形成具有关键影响,须进一步明确交通事故形成原因时,鉴定人员应安排委托专业性实验室对关键零部件失效进行鉴定取证。

7.4 依据检验、检测结果,结合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得出鉴定结论。

8.技术鉴定书

8.1 技术鉴定书应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定模式设计,其内容包括:事故概况;案情介绍;检测内容;检测手段;检验结果;分析意见;鉴定结论。鉴定书必须由鉴定人员亲笔签名,经审核、批准,并加盖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和骑缝章。

8.2 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是否正常的的判定依据是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等,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对相关技术参数、技术要求没有明确规定时,以该车原厂技术资料提供的技术参数和技术条件作为判断依据。检验数据应认真分析,对评判结果逐项确认并签注意见。

8.3 《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鉴定书》格式见附录B

8.4 鉴定记录表详见附录CK

咨询热线:0594-5553222,微信1803904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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