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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伤残伤情司法鉴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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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11-28 15:28作者:科胜司法鉴定师来源: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网址:http://www.kssfjd.com/col.jsp?id=115

2017年05月07日13时15分许,某某在仙游县鲤南镇南园路鲁艺集团门前路段因交通事故而受伤,而且因为伤势情况,陈某某不得不在当天,也就是2017年05月07日入院治疗,前后住院了10天,于2017年05月17日出院。

而事故当时,陈某某主要就是由于这起交通事故出现外伤导致其腰部疼痛,活动受限2小时,这让还需要做体力活的陈某某内心极其不安,生怕有什么后遗症导致之后不能继续为家庭奔波赚钱。

所以怀着紧张的心情,陈某某被送进医院进行治疗与手术,医生的诊断是:脊柱胸腰段后凸畸形,无侧弯,胸腰部无明显肿胀,T12椎体及周围压痛,无明显骨擦感及放射痛,胸腰椎运动受限。双下肢肌张力、肌力、感觉、运动正常;生理反射正常存在,未引出病理征。右肩部轻度肿胀疼痛,未见明显畸形,右肩胛骨可触及骨擦感,有肩胛骨压痛明显,右上肢疼痛无法配合活动检查,右上肢末梢血运、感觉尚可,左前臂可见一伤口,长约150px,伤口边缘不整,重度污染,伤口活动性出血,深达肌肉层,内见部分伸肌腱尺侧腕伸肌腱断裂,右手感觉活动尚可。

由医院提供了相关的所需资料是:

手术记录:2017年5月10日行“T11/12椎体骨折PVP术”。组织挫裂伤,腰椎间盘突出,腰椎退行性变,腰椎滑脱,右眼眶内壁骨折?

针对这次情况,仙游县人民法院委托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法医对于陈某某的情况进行司法鉴定。2017年11月16,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法医杨铁山、林健仙游县人民法院,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进行了司法鉴定。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被鉴定人陈某某步行入室,神清,应答切题,查体合作。右颧部疼痛,右肩胛部疼痛。

头颅大小正常,无畸形,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3mm,对光反射灵敏。右眼内眦下见一37.5px斜行线条状瘢痕;右锁骨处见一37.5px瘢痕;左前臂中上段背侧见散在条状瘢痕,分别为30px、42.5px、150px、17.5px、42.5px;右足背见一12.5px瘢痕。脊柱生理弯曲存在,腰背部胸11、12椎体处压痛,椎旁见四处12.5px手术瘢痕,腰部活动轻度受限。右肩关节主、被动活动受限,被动活动度:前屈150°,后伸45°,外展105°,内收5°,内旋60°,外旋80°;左肩关节被动活动度:前屈165°,后伸65°,外展180°,内收15°,内旋80°,外旋85°。左腕关节活动稍受限;左手指活动稍受限;四肢肌力肌张力尚可;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除此之外,法医还要根据陈某某在医院治疗的过程说拍的CT以及其他诊疗记录做判断,针对阅片所得出的信息为:1、仙游县医院2017年05月07日DR片2张(ID号:DX-273848)示:胸12椎体压缩性改变,可见椎体变扁呈前窄后宽楔形改变,脊柱后突无畸形;右肩锁关节间隙稍增宽,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见多发骨皮质断裂,不连,断端重叠。余所摄诸骨未见明显异常。

2、仙游县医院2017年05月08日MRI片4张(MR号:12023)示:胸11、12椎体新鲜压缩性骨折,以胸12为著,椎体压缩均未达1/3,内见异常信号影,椎管无变窄;右肩关节冈上肌腱部分撕裂,冈中肌、冈下肌挫伤;右肩关节腔内少量积液,周围软组织挫伤,水肿。

3、仙游县医院2017年05月12日DR片1张(ID号:DX-273848)示:右肩锁关节间隙稍增宽,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见多发骨皮质断裂,不连,断端重叠;胸11、12椎体骨折骨水泥填充术后,胸椎顺利,未见骨水泥溢出。

审阅送检的陈某某伤后病历资料、相关辅助检查资料,结合案情及法医临床检查,综合分析认为:

(一)伤残程度评定

被鉴定人陈某某外伤致胸11、12椎体压缩性骨折,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伴肩袖损伤,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伤后经“T11\12椎体骨折PVP术”等治疗后,现伤情基本稳定,已达到伤残评定时机。被鉴定人陈某某外伤致胸11、12椎体压缩性骨折,并行“T11\12椎体骨折PVP术”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第5.9.6.2条之规定,评定为九级伤残;陈某某外伤致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伴肩袖损伤,后遗右肩关节功能丧失达25%以上,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11条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二)护理期评定

被鉴定人陈某某外伤致胸11、12椎体压缩性骨折,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伴肩袖损伤等,已行“T11/12椎体骨折PVP术”等治疗,被鉴定人在其其骨质、血管、肌腱、皮肤软组织等恢复期间,在其医疗及功能康复期间的一段时间内,为防止因过度不恰当活动等导致其他并发症或后遗症,暂时需他人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第3.2、9.1.2、10.2.2、10.5及附录A之规定,并根据被鉴定人受伤时情况及治疗情况,结合其遗留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评定其护理期为120日

六、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陈某某胸11、12椎体缩性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某某右肩关节功能丧失达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

2、被鉴定人陈某某自受伤之日起的护理期为120日。

自此,这起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的案件,在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认真严谨的鉴定以及法医专业的评定下,得出了规范性的鉴定结果,为陈某某“伸张了正义”。为此,陈某某也对于我们的专业性“竖起了大拇指”。

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不仅仅具有专业资质,时常与交警法院保险合作鉴定。在专业素养上,可谓是数一数二,而在经验上更是不容忽视我们的实力,因为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的全体人员一心希望可以为构建美好社会,构建法治社会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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