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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三期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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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11-24 17:48作者:科胜司法鉴定师来源: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网址:http://kssfjd.cn/col.jsp?id=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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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期的概念

  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简称。三期鉴定是在交通事故中,涉及到人身伤害时,由法医对伤者的三期做出鉴定,并作为赔偿的标准 。

  对于受害人来说,在申请伤残鉴定时,应当同时提出 "三期鉴定"的申请,这样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以节省费用。 有了法医出具的 "三期鉴定"结论,受害人就可以据此提出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损失赔偿。因此三期鉴定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所参照的赔偿标准之一。当然若能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则无需做三期鉴定。在法律实务中如果侵害人对医生的病假单提出异议的,法院通常会要求通过三期鉴定来确定最后的赔偿标准。


  什么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提出三期的申请呢?

      申请三期鉴定的,一般是在伤情比较稳定的情况下提出。受害人在申请伤残鉴定时,应当同时提出"三期鉴定"的申请,即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司法鉴定,这样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以节省费用。三期必须同时鉴定,不得分开再进行。达不到伤残等级,也可以有三期鉴定。没有伤残不等于不需要误工、护理、营养的时间。


  三期的具体介绍:

误工期

  误工期(又称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因损伤并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而不能参加正常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司法鉴定中,一般参照“医疗终结时间”(亦称为医疗时限)和功能锻炼的时间来确定。

营养期

  营养期(又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促进组织修复、提高治疗质量的期限。人体损伤后,因肌体组织代谢的变化(如摄入、吸收、利用营养素的能力不足,营养储备消耗等),日常饮食已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量及营养物质的需求,需加强营养以促进机体恢复。通常情况下,一般性损伤(如角膜挫伤),不需要补充营养;而相对较为严重的损伤(如大量失血、骨折等等)[3-4],创伤评分(即AIS评分,1为轻度、2为中度、3为较严重,4为重度、5为危重,6为最严重)在3分以上者,均须补充营养。在伤情趋于稳定时,机体功能得到纠正或改善,可以终止营养的补充。

护理期

  护理期(又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其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扶助、设置陪护的期限。“护理期”与“护理依赖”的概念不同,前者指伤后短期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期限,后者则是伤者在损伤稳定后(即医疗终结后),因遗留残疾导致永久性生活不能自理(如植物生存状态)而需要设置的护理、陪护。这两者的不同,类似于“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与“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即伤残)”在概念上的区别。在某些情况下,如植物生存状态时,“护理期”与“护理依赖”两者在时间上有延续,前期的“护理期”与后期的“护理依赖”在时间上是延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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