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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 GB 17675-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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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08-02 11:38作者:科胜司法鉴定师来源: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网址:/col.jsp?id=114
GB17675-1999
前言
本标准等效采用70/311/EEC《各成员国关于汽车及其挂车转向机构的协议》。只是司法鉴定按中国标准编写的习惯,将司法鉴定试验条件的内容分列出来,并增加了“机动动作时间”的司法鉴定定义。
本标准司法鉴定还增加了日本安全标准第11条的内容和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有关转向司法鉴定的规定。
本标准司法鉴定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
GB17675-1999
EQV70/311/EEC
Steering system of motor vehicles-Basic requirements
1范围
本标准司法鉴定规定了汽车转向系统结构的设计和安装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司法鉴定适用于M类和N类公路用司法鉴定汽车。
2术语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2.1转向系统
改变汽车行驶方向的机构,它由转向控制机构、转向传动装置、转向车轮和专用机构组成。
2.2转向控制机构
司法鉴定直接由驾驶员操作用以控制汽车行驶方向的机构。
2.3转向传动装置
转向控制机构和转向车轮之间的所有机构(专用机构除外)。司法鉴定它可为机械式、液压式、气动式、电动式或它们的任一组合。司法鉴定挂车转向传动装置系指将所需力传递给挂车转向车轮从而改变汽车行驶方向的所有机构。
2.4转向车轮
司法鉴定通过改变其方向从而改变汽车行驶方向的车轮。
2.5专用机构
专用机构也是司法鉴定转向系的组成部分,它可以产生辅助的或独立的动力,单独或辅助地实现汽车转向,
它由机械、液压、电气或司法鉴定它们的任一组合(例如,借助于油泵、气泵和蓄电池)构成。
26人力转向
只由司法鉴定驾驶员体力提供动力的转向。
2.了助力转向
由司法鉴定驾驶员体力和专用机构两者提供动力的转向。
2.8全动力转向
只由司法鉴定专用机构提供动力的转向。
2.9机动动作时间
从驾驶员司法鉴定开始操作转向控制机构的瞬间起直到达到开始测量的那个位置止的时间间隔。
2.10转向力
为了改变汽车行驶方向,司法鉴定驾驶员作用于转向控制机构的力。
3基本要求
31方向盘必须左置。
3.2不得单独以后轮做为转向车轮。
3.3不得装用全动力转向机构。
3.4转向时转向车轮的司法鉴定偏转必须是渐进的。
3.5转向系统必须有足够的刚度且坚固耐用,司法鉴定以确保行驶安全。
3.6转向系统必须保证驾驶员在司法鉴定正常驾驶操作位置上能方便、准确地操作,司法鉴定转向系统在任何操作位置上不得与其他零部件有干涉现象。
3.7汽车转向车轮应有司法鉴定自动回正能力,以保持汽车稳定的直线行驶。
3.8后轮也做转司法鉴定向车轮的汽车,具有二根和二根以上转向车轴的全挂车和具有一根和一根以上转向车轴的半挂车,以80km/h(如****车速低于80km/h,以****设计车速计)的车速行驶时,司法鉴定驾驶员必须能在不做异常转向修正的条件,保持汽车直线行驶。
3.9以10km/h车速、24m转弯直径前行转弯时司法鉴定,不带助力时转向力应小于245N,带助力转向但助力转向失效时,司法鉴定其转向力应小于588N。司法鉴定机动动作时间正常情况下不得大于4s,带助力转向但助力失效时不得大于6s。司法鉴定左右两个方向都要试验。
3.10当汽车前行向左或向右转弯时,司法鉴定转向盘向左向右的回转角和转向力不得有显著差异。
3.11司法鉴定转向系统中的液压、司法鉴定气压或电气部件部分或全部失效后,转向系统必须有控制汽车行驶方向的能力。
3.12当助力转向装置本身无独立的辅助动力源时,司法鉴定必须设有蓄能器。司法鉴定如使用压缩空气,贮气筒上必须设有单向阀。
3.13转向系统所有零部件的设计、结构和安装,司法鉴定必须保证驾驶员正常操作时不钩挂驾驶员的衣服和饰物;司法鉴定不得有撞车时会加重驾驶员伤害的粗糙表面或锐棱角;司法鉴定维修保养时应容易接近。
4试验条件
4.1道路
平坦干燥的水平司法鉴定硬路面。

4.2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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