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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事故车辆鉴定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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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07-31 16:26作者:科胜司法鉴定师来源: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网址:http://www.kssfjd.com/col.jsp?id=114

根据司法鉴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司法鉴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司法鉴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可以知道,司法鉴定依法扣留车辆:

(一)司法鉴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司法鉴定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司法鉴定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司法鉴定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司法鉴定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司法鉴定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司法鉴定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司法鉴定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司法鉴定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司法鉴定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司法鉴定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司法鉴定《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司法鉴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司法鉴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同时规定:检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司法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司法鉴定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司法鉴定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司法鉴定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司法鉴定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咨询热线:0594-5553222,微信1803904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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