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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鉴定的流程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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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07-28 11:33作者:科胜司法鉴定师来源: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网址:http://www.kssfjd.com/col.jsp?id=114


司法鉴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司法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但条件前提一是鉴定申请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鉴定项目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三是鉴定项目切实可行,能够实现。

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决定;司法鉴定事故调解所需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存案的鉴定部分鉴定。
2、委托鉴定
司法鉴定委托鉴定,应根据被司法鉴定的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司法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司法鉴定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司法鉴定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司法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司法鉴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司法鉴定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需具备资格。
3、鉴定时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39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检修、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长10日。遇特殊情况仍不能完成的,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
4、重新检修、鉴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司法鉴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司法鉴定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司法鉴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司法鉴定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担;司法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修、鉴定、司法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修、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司法鉴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予以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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