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17-07-26 11:29作者:科胜司法鉴定师来源: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网址:http://www.kssfjd.com/col.jsp?id=115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伤残鉴定。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伤残鉴定和解剖结构的异常伤残鉴定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伤残鉴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伤残鉴定,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目前各地法院对伤残鉴定做法不一,有的规定伤残鉴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伤残鉴定是3个月,也有的伤残鉴定规定1年,有的伤残鉴定甚至更长。鉴于人身伤害的伤残鉴定起诉时效为1年,并且起算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伤残鉴定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伤残鉴定,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这样,就导致一些受害人在伤残鉴定受到伤害后如果在1年后经鉴定没有伤残的,可能出现“权利睡眠”之争,有的为因大意而过了诉讼时效。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伤残鉴定对这一问题已经很明确。该规定第3.2规定:“伤残鉴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何时为治疗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伤残鉴定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经验性做法是腿部伤残鉴定伤害3个月,伤残鉴定头部伤害的6个月后到鉴定部门咨询伤残鉴定具体的鉴定时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伤残鉴定相关规定解答如下:第一,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第二,伤残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因此可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委托伤残鉴定。

咨询热线:0594-5553222,微信18039041617

本文图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