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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福建省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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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07-07 09:30作者:科胜司法鉴定师来源: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网址:http://www.kssfjd.com/col.jsp?id=115

福建省工伤赔偿标准  更多详情请点击在线咨询:0594-5553222

一、未死亡工伤待遇

1、医疗费

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诊疗费+其他费用(注:需要有正规发票)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注:实务中只有医保部分才予以支付及报销。(福建省工伤医疗费支付的相关规定: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关于福建省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乙类药品目录意见的函》、《关于删除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品种及调整规范部分药品名称的通知》)

(2)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福建省《关于印发省本级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支付标准为:

(1)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就医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计发;

(2)工伤职工转本省行政区域以外或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就医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35元标准计发。

3、交通费、食宿费

根据福建省《关于印发省本级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支付标准为:

(1)往返交通费用。凭工伤职工提供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车票(据)核销,每次就医核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公共交通工具限于火车硬席(包括硬座和硬卧)、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城际轨道交通列车(二等票及以下)、普通客轮三等舱、公共客运汽(电)车;乘坐飞机按火车票硬卧票标准报销。乘坐出租小汽车的费用不得报销。

(2)住宿费。工伤职工到外省或本省跨县(市、区)就医等待住院的期限最长不超过7天,凭住宿费票据向省本级经办机构报销。具体标准为:省内跨县(市、区)就医日报销限额150元;省外就医日报销限额200元。

4、康复治疗费(后续治疗费)

  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实务中,需经过鉴定才予以支付。

5、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器具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同时注意:《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工伤致残需要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的费用能否一次性支付的复函》)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6、停工留薪

  (1)支付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支付期限:

A、经过鉴定机构鉴定的,则以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确定停工留薪期限;

B、没有经过鉴定的,则根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来确定停工留薪期限;

C、既没有鉴定又没有列入《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则以临床治愈或者伤情相对稳定的时间确定停工留薪期,有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者器官的期限作为该职工的停工留薪期。若停工留薪期未到期限,经医疗机构证实伤情已经治愈的,可以终止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已到期限,经医疗机构证实伤情尚未治愈的,可以在原发性损伤的基础上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社保经办机构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可以由当事人任何一方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未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的视为同意;当事人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期限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确认程序按照《条例》规定执行。

(3)备注: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7、护理费

  (1)标准:A、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B、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备注:福建省2011年职工平均工资38989元/年。

  8、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注:详见《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9、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0、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

  (二)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聘用)合同而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或者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签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书面协议,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二、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福建省2011年职工平均工资38989元/年)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办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手续

用人单位或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办理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手续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近亲属关系证明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一)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

  (二)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或属近亲属户口簿无法证明的,提交公证书;

  (三)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书。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备注:2011年中国城镇居民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年)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三、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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