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内部流程管理 二维码
第一条:接受被鉴定人鉴定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鉴定要求以及简要案情,并审查所提供材料是否全面、客观、真实。 第二条: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给予受理,并向委托人公开其司法鉴定人的基本情况,供委托人进行选择;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和原因。 第三条:指定司法鉴定人,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两名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司法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四条:鉴定人必须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自觉实行回避,保密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全面、客观、真实、公正、细致惊醒伤残检验和记录工作;做妇科检查时,须由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有监护人在场。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应在规定时期内制作鉴定书;司法鉴定文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委托单位、委托室友、鉴定要求、送鉴材料情况、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结论或审查意见等。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需延长的,经报主任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天。 第八条:鉴定人员应担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司法鉴定文书经主任鉴发后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方可生效送达。 第九条: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本所内勤人员一并同鉴定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更多详情请点击在线咨询:0594-555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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